一、图书、杂志、报纸一律由院资料室采(订)购。由资料员提出书目(教研室、教师可提供书目交院资料室),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(重点学科资料由学科负责人审核),再由资料员负责订购、购买。
二、图书原则上只购买专业书籍。凡本院教职工公开出版的独著、主编的著作、教材、资料集、工具书等(含副主编、合编)可购买1—5本,但总金额不超过200元(重点学科、研究所专职人员出版的书另定)。个别图书价格在100元以上的,可购买一本或是一套。所有教职工、研究生出版的著作,要求赠送一本以上给院资料室,以供陈列,长期保存。
三、凡经校图书馆订购的图书、杂志,由资料员抄写目录一份交院主管领导;由院基金(计划内、外基金)订购的图书、杂志、报刊等,按第一条办理。
四、凡购进的图书、杂志、报纸等,应有另一资料员验收签名,同时应及时进行登记、编目、制卡。所购的图书资料应列出书名、价格清单,连同签有经办人、验收人的发票,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查验审批后,方可报账。购进图书到报账,时限不超过一个月。
五、实行“借阅图书资料卡”制度。每位教职工发放20张卡(离、退休人员10张)、博士研究生10张卡、硕士研究生5张卡。借阅图书、杂志一册交“借阅卡”一张存放资料室,归还后退还“借阅卡”。
六、院资料室分为四室:一室为“历史”资料室;二室为“基地、阅览”资料室;三室为“产业管理、过刊、古籍”资料室;四室为“重点学科”资料室。“借阅图书资料卡”可在任何一室使用。
七、每位教职工、研究生均须凭“借阅图书资料卡”借阅图书、杂志。“借阅图书资料卡”实行专人专用,不准代他人借阅或借卡给他人。资料员应严格把关,任何人不得无卡借阅。复印资料、工具书、线装书原则上不借出。
八、非本院人员借阅图书、杂志(工具书、线装书、港台出版书籍不能借阅),须经院领导同意。校外人员查阅一次(进任何一个资料室一次,时限一上午或一下午以内),收费5元;借出复印只限在本院文印室(按复印价格收取)。
九、教职工、博士研究生借阅图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,有特殊情况只能续借一次(需办理续借手续);过刊杂志不得超过三个月;现刊杂志不得超过一个月。新到杂志二个月之内不外借。如到期恰逢出差、探亲、放假、住院等实际情况可顺延期限。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,按每天罚款五角计;超过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,超过天数按每天罚款一元计。
十、硕士研究生借阅图书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,有特殊情况者只能续借一次(需办理续借手续);过刊杂志不得超过二个月;现刊不得超过十天。逾期不归还者按第九条规定处理。
十一、资料员应随时掌握图书资料的借阅动态,应提前通知逾期借阅者。
十二、任何人借阅图书、杂志不得损坏、发现有缺页或是严重污损等情况,对借阅者处以原书籍同价或是多倍的赔偿。
十三、任何人丢失图书、杂志,凡是1985年12月以前出版发行的,按原价10倍赔偿;1986年元月至1990年12月期间出版、发行的,按原价的6倍赔偿;1991年元月以后出版发行的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丢失古籍、外文书籍和1949年10月1日以前出版的旧书,其赔偿额限由院领导会同资料员商定,原则上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丛书或是多卷书丢失一册,按全套书价格的二倍赔偿;丢失二册,按全套书价格的四倍赔偿,依此类推。
十四、所丢失的图书、杂志,尽可能设法购买补还,但补还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归还图书期限二个月。在补还之前,仍按第九条规定罚款。
十五、资料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切实保管好所有图书资料,做到及时建卡、及时归类、上架,严格执行借阅规定,保持图书资料的整洁。对于“重点图书资料”,须保密且不能随意借阅的,资料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,加强保管,不得泄密。
十六、做好图书资料的防光、防霉、防火、防盗工作。凡因资料员不负责任引起的图书资料损坏和丢失,除按第十三条处理外,另分别根据情况予以行政处理。
十七、资料员应及时做好新的图书资料信息报导工作,原则上每月公布一次图书资料信息。
十八、此暂行规定从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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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O四年十一月